最近关于微博大v恋童癖一案的讨论里,有友邻提出观点认为从病理学角度讨论恋童癖是不行的,因为这样很容易一耙子打倒许多“非主流”性癖者。我目前赞成这种观点。
人类社会里关于某种性欲正常或者不正常的标准是一直在变化的。根据福柯的理论,对性欲的严格控制是现代社会的一大发明。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主流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在人类历史里同性恋行为广泛存在于各个文化和时代,对同性恋的病理化和有罪化是很晚近的事。在把同性恋病理化的过程里,基督教伦理起到过重要作用。基督教很重要的性伦理是在于认为性是堕落的行为,性唯一符合道德要求的功能是生殖,其他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和性乐趣都是可憎可耻的。虽然我们中的很多人不信教,但“性可憎可耻”这种想法在世界的很多角落深入人心,连带着要打倒那些享受性乐趣的人(特别是女人)。现代性学的意义之一在于肯定人类性行为的多样性,探索性行为的积极意义,这当然也包括扫除对性的负面看法。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平权运动,同性恋的非罪化/去病理化取得很多成就,甚至在一些国家实现了正常化,同性恋者获取了平等于异性恋者的公民权利。但在此之外还有很多不同于主流的性欲是被界定在正常和非正常之间的“性癖”。
谈到性癖(kinks, fetish)真的会让人感慨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慕残,恋老,恋童,恋足,乱伦,人兽,BDSM,当众羞辱,恋什么的都有。牵动性欲的因素千奇百怪。既然有人可能对一只靴子发生性欲(就算你不会,这个世界上就是有人会),我觉得我们最好还是承认性欲是多元化的,不同形象/声音/气味等等激起的性欲,都是性欲,并无高下之分。就像食欲并无高下之分,不存在哪种食欲和偏好比另一种更高级。根据去年在加拿大的一项调查,接近一半的受访对象都有某种程度的“性癖”,某种程度上异于常规的性欲唤起,而有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实践过这些不同寻常的性行为。如果纯看这个数字,性行为和性唤起并没有绝对的主流,也就更没有绝对的正常或不正常。我也基本上反对把性癖病理化的做法。把某种性唤起视为病理性的异常并加以治疗/干预,本质上是在否认性欲的多样性的存在这个事实。“不正常”可能是人类性欲的常态,以正常不正常,病态不病态来说事可能只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并不解决任何问题。
这样以“正常和不正常”为题讨论下去会陷入死循环,也偏离了我们的真正问题:在性里面我们是否有道德底线,这条道德底线是什么?讨论性道德,不如从事实出发——我们这种奇怪的生物就是存在无数种不同的性欲,这是我们的已知事实,承认它,正视它的存在,然后谈论下一步该怎么办。
好了现在我们承认存在不一样的性欲,性欲无关道德,但这并不是说任何性的实践都是合理的,可接受的。性欲和性行为是两码事,脑子里的欲望和身体的性唤起并不等同于实际性行为(涉及自我之外的性对象)的发生,希望每个人都能明确这个基本想法:性欲/性唤起不等于性行为。而“是否有实际的性行为”&“该性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才应该是判断性道德的标准。我认为只有一个人在有性欲/性唤起的情况下做出了合乎“不伤害他人”原则的选择时,这种选择才具有道德属性。
举个例子,一个有恋足癖的人能不能做鞋店店员呢?总的来说,作为鞋店消费者和非恋足癖者,我是不大愿意在买鞋子的时候被店员当成性欲对象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恋足癖者就不能做一个合格的好店员:我认为只要ta并不在工作的时候骚扰我,并不做出让我这个顾客感到困扰或反感的行为,简而言之,隐藏好这种私密的癖好,做一个合乎职守的店员并不难。至于ta私底下怎么回忆着今天帮我换鞋子的细节并自慰到昏天黑地,那是ta自己的事。也就是说,怎么perv on(求学性学的友邻来帮帮我怎么翻译perv)别人是每个人的自由,只要不实际做出干涉/伤害/困扰他人的事即可。能做到这一条的恋足癖鞋店店员就是一个合格的店员,ta选择了用道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隐藏欲望,在私密场合解决欲望,不干涉/伤害/困扰其他人)。
我认为衡量性行为的道德尺度是这种性行为是否会对性行为的对象造成伤害,是否在不对等的关系里利用对方来满足性欲。而什么才能算作是“伤害”,这是必须讨论的、不能回避的问题。某些保守主义者认为同性恋的存在(发声,能见度)会对孩子的心灵和人格造成伤害。这个账我们同性恋不买。我们同性恋并不强行跟儿童发生性关系,也不会强行向儿童灌输“人人都必须是同性恋”的性取向,并不像某些异性恋似的。强迫他人接受某种性取向才是会对人的心灵和人格造成伤害。
性行为里真正对人造成伤害的是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当一个人不情愿地、被迫地成为某种性行为的客体,这种体验往往是创伤性的。这就是我们遭遇露阴癖时通常会觉得心理不适的原因。因为即使这位露阴癖像友邻在这个经历里描述的那样文质彬彬,看起来没什么攻击性,我们还是不想被迫成为某种性行为的客体。这种被客体化、被利用的经历是让人厌恶的,如果它同时还带有或多或少的胁迫性质(在空无一人的午夜遭遇比自己高大强壮的露阴癖,周围没有人可以求助),就会更让让人反感和恐惧。
假使我们这个道德尺度来看待恋童癖和儿童色情产业,可以明确的是,我们对恋童癖的极高警惕是因为这种性欲一旦付诸实践,牵扯到具体的儿童,由于成人和儿童之间存在的巨大权力落差,其对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是非常深远的。
我想起来看过的 30 degrees in feburari 第二季里的情节,一个瑞典三口之家在亚洲度假时,妻子发现了丈夫的相机里拍摄的大量穿泳装的幼童照片,惊惧之下带着女儿离开了丈夫。这位丈夫一直否认自己有恋童癖,却一直没有停止把目光看向那些嬉戏的女童。有意思的是他一直在跟内心的魔鬼斗争:当他意识到自己跟女主角之一的小女孩独处孤岛可能会放出心中的恶魔时,他不断地迟疑退缩,击打自己的理性和道德意识。电视剧里那个恋童癖者在寻求做出合乎道德的选择,这种挣扎在我看来反映出人性的可贵。某微博大V在被揭发持有恋童癖倾向的盈利网站后的自我辩护则让我想起某些“性学专家”以性自由和性愉悦为性骚扰和性侵开脱的丑恶嘴脸。一切辩解不过是在为身处权力高位者的性特权而辩护,这里面哪里有一点把性对象当成需要尊重,需要平等相待的人了?
对于此案例中比较模糊、以现行法律难以定罪的“儿童色情”问题,目前关于儿童色情的论点大多分成两派,一派要求完全禁止跟儿童色情相关的任何制品,这里面不仅包括各种软硬程度的有真人形象的儿童色情也包括儿童色情动漫,必须告诉恋童癖者恋童是错的,也不应该提供任何安慰剂(儿童色情ACG,以及那些不牵扯直接性行为的类似“正太天国”这种网站),因为安慰剂可能会引起进一步观看有真人出现的儿童色情甚至性侵儿童的兴趣。另一派则是觉得恋童癖就跟任何性癖一样是一种特殊癖好,而恋童癖者比起其他性癖者是更加可悲的:比起其他性癖者而言,恋童癖者的性欲对象是不可能跟ta们站在对等位置的/有充分行为能力的儿童,这使ta们几乎不可能合法合理地实践这种性欲。儿童色情ACG至少不伤害任何真实的儿童,也是给有这种癖好的人提供一个性欲的出口,毕竟性欲这种能量真的憋起来也可能变成社会的定时炸弹,越压抑越转入地下,越反弹得厉害,最后越难控制。
友邻们怎么看这两派观点呢?时间有限,我没有读更多资料,如果有友邻能给出详细的经验数据(最好是犯罪学方面的研究)参与讨论,不甚感激!
关于这个话题已经有友邻写了特别好的文章
友邻 小波福娃 写的儿童色情立法科普文
友邻 Zéphyr 分享了一篇特别好的科普讨论